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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75條

監測者之選擇及其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監測者應由試驗委託者指派。 二、監測者應有適當之訓練,且應有足以適當監測試驗的科學及臨床知識。 三、監測者之資格應有書面證明。 四、監測者應熟知試驗藥品、試驗計畫書、受試者同意書及其他給與受試者之書面資料、試驗委託者之標準作業程序、本準則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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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