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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81條

稽核者之任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試驗委託者應任用臨床試驗及數據收集系統以外之人員進行稽核。 二、稽核者所受訓練應足以適任執行稽核,並以書面證明稽核者之資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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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