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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92條

試驗主持人或試驗機構應負責試驗藥品之點收及保存。 試驗主持人或試驗機構得指派專責藥師或適當人員負責部分或全部試驗藥品之點收及保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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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