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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11條

調劑處所應有六平方公尺以上之作業面積,並應與其他作業處所明顯區隔。 前項六平方公尺作業面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前設立之藥事作業處所,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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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