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 第13條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13條

醫療機構或藥局應就其所調劑藥品之來源憑證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至少保存三年。 前項文件、資料,得以電子化方式保存。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