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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24條

醫療機構或藥局得設置下列處所,並有明顯區隔之獨立空間: 一、核醫放射性藥品調劑及庫存處所。 二、無菌調製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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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