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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34條

藥事人員應於調製藥品之容器或包裝,載明下列事項: 一、藥品名稱。 二、調製日期。 三、使用期限。 四、貯存條件。 非於醫療機構內使用之調製藥品,應另標示調製所使用之各別藥品名稱及其單位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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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