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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43條

醫療機構或藥局調劑核醫放射性藥品,應訂定標準作業程序。 前項標準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劑之步驟。 二、調劑正確性之確認。 三、調劑紀錄之製作及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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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