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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48條

藥事人員應於調製中藥藥品容器或包裝,載明下列事項: 一、藥品名稱。 二、單位含量或重量。 三、調製日期。 四、使用期限。 五、貯存條件。 藥事人員交付調製中藥藥品時,應就該中藥藥品為依醫師處方調製,告知交付對象或於前項藥品容器或包裝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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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