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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所定通報之受理、要求補正或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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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