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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回收處理辦法 第7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回收之藥品,得於機關網站或大眾傳播媒體,公布下列資料: 一、品名、許可證字號。 二、規格、批號、序號,或其他識別資料、編號。 三、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及地址。 四、回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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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