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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回收處理辦法 第9條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訂定藥品回收作業規定,並據以執行;其規定內容如下: 一、回收作業之組織。 二、回收人員及任務。 三、回收作業計畫書範本。 四、回收之通知方式。 五、回收及處理方式。 六、回收成果報告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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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