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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 第11條
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11條
藥商申請停業或歇業,致
第八條
或
第九條
藥品安全性定期及總結報告未能繳交,或前條藥品風險評估及管控計畫未執行完竣者,應自停、歇業事實發生日起六十日內,就已執行部分,繳交報告;其嗣後復業者,應接續予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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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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