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 第11條

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11條

藥商申請停業或歇業,致第八條第九條藥品安全性定期及總結報告未能繳交,或前條藥品風險評估及管控計畫未執行完竣者,應自停、歇業事實發生日起六十日內,就已執行部分,繳交報告;其嗣後復業者,應接續予以完成。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