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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人用血漿製劑之查驗登記 第10條

藥理及毒性試驗資料 血漿製劑至少應提供單一劑量之毒性試驗資料,以說明其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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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