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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人用血漿製劑之查驗登記 第6條

病毒去活化/去除確效資料:人來源之血漿製劑於製程中須加入經確效之病毒去除/不活化之驟。病毒之去活化/去除確效資料應能將個別之標準病毒(Modelvirus)減少至 1/10,000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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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