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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之查驗登記 第2條

生物性體外診斷試劑應檢附之資料: 一 原料與半製品之規格與分析方法: 二 產品製造及純化過程: 三 產品之規格與技術性資料: 四 製程管制或批次製造紀錄 五 安定性資料: 六 臨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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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