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疫苗類藥品之查驗登記 › 第4條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疫苗類藥品之查驗登記 第4條

疫苗類原料藥之製造方法: 應說明原料藥製造及管制的過程,以證明正確的品質管制,及能預防外來因子可能造成的污染。並提供相關的標準操作過程(S-OP)資料。 一 原料藥 (一)應提供用於原料藥製造的材料表單(培養基、緩衝液、多胜合成用之樹脂,化學物質、色層分析用管柱等),材料的測試與產品規格、或相關基準等參考文獻。商品化的材料,應有供應商的產品規格及分析結果(製造標準)證明書。 (二)應說明原料藥純化或製程中使用的單株抗體、酵素及其他蛋白質等試劑、特殊胺基酸及其衍生物、或醣脂等來源,包括供應商之證明書、特異性及來源等資料。應提供細胞生長之原料藥,例如:血清、胰蛋白等外來因子的測試結果。應對各種成分的用途作說明。 1 應表列所有使用於製造原料藥與半製品成份之名稱、測試方法與規格,或其參考文獻。對於商業化之原料藥,應有供應商之分析證明與自家檢定結果。 2 應表列所有使用於製造原料藥與半製品之特殊試劑與材料,如培養基、緩衝液、血清、抗生素、單株抗體、防腐劑。在某些情形,如輔助性之生技產品使用於原料藥之製造過程(例如單株抗體使用於親和性色層分析),應詳述其製備過程及特性。 3 動物性原料藥、試劑及成分的管制:若於製造過程中有使用由動物來源取得之原料藥時,需證明其不含外來物質,如牛海綿狀腦病變 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BSE) 物質,與其他動物病毒。 4 申請時應有不含有外來物之確效資料或証明。 二 流程圖:應有一份完整製造過程之流程圖,同時應表列其製程管制與試驗項目。 三 製程:製程中,依其材料來源之不同,應有各相關之資料。 (一)動物來源(包括禽類之受精卵) 用於微生物生長或製造重組蛋白質,及用作疫苗的動物性來源,應視疫苗特性提供(但不限於)下列各項資料: 1 動物的物種與年齡 2 動物的健康狀況,例如:無特定的病原菌 3 外來物質的篩選與檢疫過程 4 動物飼養之控管,例如:適當的動物隔離過程 5 獸醫監督及實驗室監視 6 動物預防接種的說明 7 對採收的組織及採用方法的說明 8 對於牛製品須註明其地區來源及地點 (二)病毒來源 對用於疫苗製造的病毒種源作詳細的說明,提供的資料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病毒的起源 2 病毒菌株的譜系資料 3 種批系統(Seed Lot System) 的詳細資料 4 維持病毒種源的培養技術 (三)細胞來源 細胞種批系統(Cell Seed Lot System):應提供有關微生物細胞、動物來源(昆蟲類、人類及其他哺乳類)之細胞或細胞株之細胞受質資料。 1 微生物細胞 (1)應對微生物的物種、菌株、已知的表現型特性及基因型特性作說明。用於疫苗原料藥的微生物細胞及衍生物包括:整個細胞的疫苗(活菌或死菌)、天然的溶菌產物或已純化的免疫原、重組的去氧核醣核酸製品、接合物質及質體去氧核醣核酸疫苗。 (2)應提供製造用各種菌株的歷史及特性鑑定,並對菌株作完整的說明,包括: A 單離的起源 B 物種 C 生物化學特性(發酵等) D 菌株鑑別特性鑑定(血清類型等) E 病毒的感染能力(包括已經執行的減毒方法) F 已知的基因特性鑑定(標記、插入、剪除等) G 質體 H 菌株突變的機率(遺傳安定性) 2 動物細胞 (1)應說明對於存於動物起源細胞受質內的外來污染因子所採取的預防、排除或不活化措施。 (2)初代細胞:應提供製造初代細胞的起源組織及用途說明。提供初代細胞株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A 動物的物種及年齡,及初代細胞的組織來源 B 該初代細胞出處的動物健康狀況,例如:無特定的病原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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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