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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100條

申請中藥賦形劑變更登記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送驗樣品: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原外盒、仿單及標籤核定本及擬變更之外盒、仿單及標籤黏貼表各二份。 四、批次製造紀錄影本。 五、成品檢驗規格、成品檢驗方法、成品一般檢查紀錄表、成品檢驗成績書、鑑別試驗結果(包括層析圖譜或其他足資確認之資料)各二份;其檢驗項目及規格,應符合附件十三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六、安定性試驗書面作業程序及其報告。 七、變更賦形劑之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 前項申請,僅涉及變更色素或膠囊殼,未影響原藥品特性、藥理作用、藥品品質及用藥安全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得免送驗樣品: 一、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資料。 二、製造管制標準書。 三、成品檢驗規格及成品檢驗方法。 前二項變更登記申請之中藥為輸入者,並應檢附原廠變更通知函及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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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