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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19條

申請書表所附之切結書(甲)及切結書(乙),填寫時應載明具切結商號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切結日期,並均加蓋與申請書相同之印章。如係委託製造,委託者與受託廠均應具名切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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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