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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39條

申請新藥、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規定如附件二及附件三。 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準用本章新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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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