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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59條

申請注射液充填量之變更,以單位含量不變及容器材質不變為限,其變更登記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如係國產藥品,應另附用法用量依據影本;如係輸入藥品,應另附原廠變更通知函。 四、如係充填量變小者,應另附安定性試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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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