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 第66條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66條
申請藥品委託檢驗,應符合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委託檢驗申請函。 二、委託檢驗申請表。 三、委託檢驗契約書影本,其內容應列明委託檢驗範圍之相關事項。 四、委託者與受託者訂定之委託檢驗作業計劃書及標準作業程序(含採樣方法、樣本保存方法、運送移交條件等)。 五、委託項目之檢驗規格及方法。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對受託者進行現場查核。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5條
看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全文
第6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