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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68條

申請藥品貯存條件變更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影本。 三、安定性試驗報告。 四、輸入藥品應另附原廠變更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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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