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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88條

本準則所定之切結書甲、乙表、外銷專用切結書丙表及遺失切結書丁表,應載明具切結公司或商號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切結日期,並加蓋與申請書相同之印章;屬委託製造者,應由雙方具名切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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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