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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31條

受託者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暫停或終止其委託;其情節重大並經終止委託者,一年內不得再接受委託: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未依期限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隨同查核。 三、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 五、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迴避規定。 六、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觸犯刑事法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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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