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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 第10條

執行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其受試者之選擇,應符合人體試驗倫理規範,除有特殊情況外,原則上以自願健康成年人為對象,並考慮其性別、年紀與族群等因素,於計畫書中應詳述納入及排除條件,並以一般實驗室檢查(standard laboratory tests)、 疾病史(medical history)及理學檢查(physical examination)等項目篩選,且應就個別藥品之特性作個別醫學檢查項目之要求(如心電圖等)。 受試者之人數,至少應有十二名,且應用適當之檢定力計算(appropriate power calculations) 以評估受試者之人數。試驗進行前,應經人體試驗委員會之同意,並取得受試者同意書。受試者同意書之內容,應依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之規定,且宜投保。受試者之臨床試驗間隔,應符合捐血者健康標準之規定,以保障受試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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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