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 › 第12條

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 第12條

選擇執行生體可用率試驗之對照藥品,其主成分或具療效成分(therape-uticmoiety)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靜脈注射劑。 二、口服溶液劑(solution)或懸液劑(suspension)。 三、原開發廠之產品或已知生體可用率之國內市售品。依本款所選用之對照藥品,如係與我國核准產品同廠牌不同製造廠者,應提供足以佐證對照藥品品質之相關資料,並說明選用之理由。 四、除前三款之情形外,具有確實之科學根據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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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