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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 第2條

藥品生體可用率與生體相等性及有關試驗之執行,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依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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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