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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藥害救濟金之給付。 二、委託或補助其他機關 (構) 或團體辦理藥害救濟有關事項之支出。 三、委託或補助藥害及藥物副作用防制事項之支出。 四、減少藥害及藥物副作用之獎勵、研究及策略研訂事項之支出。 五、涉及藥害及藥物副作用之國際合作相關事項之支出。 六、執行藥害救濟調查及審議相關費用事項之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藥害救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特依藥害救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藥害救濟基金…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健康照護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二、滯納金。三、代位求償之所得。四…第6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健康照護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第7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8條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9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0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1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第12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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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