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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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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藥害:指因藥物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二、合法藥物:指領有主管…第4條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濟。前項救濟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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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