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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1條

繼續教育之積點屬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面授、實習課程者,不得低於繼續 教育總積點數百分之六十,屬其他各款者,任一單項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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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