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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第4條

前二條所定中藥課程及實習,應於公立或私立大專校院藥學系、科及與各該大專校院合作之前條第三項實習場所修習,由各該學校發給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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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