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 第13條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13條

被付懲戒藥師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意見者,應於陳述後先行退席。 前項規定之陳述意見,應作成書面紀錄。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