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 第24條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4條

主管機關執行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將決議書刊登政府公報,副本並分送其所屬藥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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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