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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 第40條

第 六 章 附則
依藥事法所定之藥劑生,其資格、執業、組織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藥劑生違反依前項規定所定辦法者,依各該處罰藥師規定之方式及額度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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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1條中藥之販賣、監製及調劑,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訂定辦法管理之。第41-1條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第41-2條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立案之全國藥師公會聯合會及省藥師公會,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本法規…第41-3條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藥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藥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藥師業…第42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3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修正之第十九條條文,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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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