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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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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17條
製造業者應監管監控與量測產品之特性,以查證產品符合要求。 前項監管與量測應依據所規劃之安排與書面程序,於產品實現流程之適當階段執行。 製造業者應維持符合允收標準之證據。紀錄應顯示核准產品放行之權責人員。 只有在完成規劃之安排之後,方得以放行產品與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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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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