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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34條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維持書面程序,管制、校正並維護其用以證明符合規定之檢驗、量測及試驗設備(含測試軟體)。 前項檢驗、量測及試驗設備,應在確知其量測之不確定度,並符合所需量測能力時,始得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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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