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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36條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維持書面程序,管制不合格品免於被誤用或安裝。 前項管制應提供不合格品之識別、文書處理、評估、隔離(如可行時)、處置及對有關權責單位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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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