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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 第24條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24條
第 二 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 第 二 章 中藥 › 第 五 節 組織及人事
中藥廠各部門之負責人、督導人員及員工,應具有適當之學識經驗,並接受參與執行本章規定之實務訓練;微生物檢驗人員,應接受相關之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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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及人事」的其他條文
第22條
中藥廠品質管制部門及製造部門,應分別獨立設置。
第23條
中藥廠各部門應置負責人,並配置足夠人力,執行、督導每一產品之製造、加工、分裝、包裝或儲存。
第25條
中藥廠應以書面訂定員工作業衛生規範,並包括下列事項:一、配合工作性質之定期健康檢查。二、防止…
← 第23條
看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全文
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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