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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 第34條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34條
第 二 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 第 二 章 中藥 › 第 七 節 製程管制
中藥廠製造產品之原料使用量,每批產品之有效成分,不得低於其標示量。 原料之秤量、細分或其他作業,應在指定之隔離場所內操作,並予適當監督管制。 書面作業程序,應詳訂每批半製品或中間產品之代表性樣品所應有之檢驗管制程序。 製造生產過程中,藥廠之品質管制部門,應依既定檢驗程序作半製品或中間產品之各項檢驗,並決定准用或拒用;拒用之半製品或中間產品應予標識,並隔離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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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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