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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34條

第 二 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 第 二 章 中藥 › 第 七 節 製程管制
中藥廠製造產品之原料使用量,每批產品之有效成分,不得低於其標示量。 原料之秤量、細分或其他作業,應在指定之隔離場所內操作,並予適當監督管制。 書面作業程序,應詳訂每批半製品或中間產品之代表性樣品所應有之檢驗管制程序。 製造生產過程中,藥廠之品質管制部門,應依既定檢驗程序作半製品或中間產品之各項檢驗,並決定准用或拒用;拒用之半製品或中間產品應予標識,並隔離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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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中藥廠為求每批產品品質一致,應由專人訂定每一產品之製造管制標準書,並由另一人獨立核查。前項製…第31條中藥廠應訂定製程管制之書面作業程序,並經品質管制部門核定。實際管制作業與書面程序有偏差者,應…第32條中藥廠為確保每一批產品品質之均一及完整性,應針對各產品有關之製程管制作業,包括相關設備及設施…第33條中藥廠每批產品生產製造過程所用之調製或儲藏容器,與生產線及主要製造設備,應隨時標明其內容物及…第35條中藥廠應於書面作業程序中,對於產品訂定足以確認無有害微生物污染之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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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