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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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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37條
中藥廠對於標籤及其他標示材料,應依產品之種類、含量及劑型,分別儲存,並予適當標識;其儲存區域,非經有關權責人員同意,不得進入。 過時或拒用之包裝材料及標示材料,應予退貨或銷毀。 標示材料之發放與使用及退回數量,應相符合。 印有批號之標示材料,如有剩餘應即銷毀;如有未印批號者,應予適當鑑識及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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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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