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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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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43條
中藥廠各部門所訂定之規格、標準書、取樣計畫、檢驗程序、檢驗管制措施及任何有關之變更,應經其品質管制部門審定後,始得執行。 中藥廠應切實遵行其訂定之各項作業規定,並記錄執行過程,如有偏差發生時,應加以記錄,並作合理判定及說明。 中藥廠,得由廠內各部門選派專業人員組成品質保證小組或委員會,為品質有關事項之諮詢、審議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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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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