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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第9條

第 二 章 藥物之委託製造
委託製造者應先覓妥受託廠,並填具申請書及檢附雙方簽立之委託製造契約等相關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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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之委託製造」的其他條文

第8條受託製造廠,應為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規定之藥物工廠。第10條經核准委託製造之藥物,其標籤及包裝,除應符合本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外,並應刊載受託廠及委託者之名…第11條經核准委託製造之藥物,其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展延,應由許可證持有者依本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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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