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 第6條

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應由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 前項之申請審議,每年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增加辦理次數。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