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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0條

懸液劑、酊劑、浸膏劑、流浸膏劑、液劑(含眼用液劑、血液透析液、灌洗用液劑)藥品製造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蒸餾水或純淨水之製造設備。 二、液劑調配容器或液劑澄清槽或瓷缸。 三、滲漉設備。 四、浸漬設備。 五、過濾設備。 六、攪拌設備。 七、定量充填(分裝)及容器封閉設備。 八、加熱濃縮(減壓)裝置。 九、滅菌設備。 眼用液劑製造工廠,另應視需要設置空氣潔淨、無菌充填(分裝)及無菌試驗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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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