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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 第12條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2條
軟膏(含眼用軟膏)、栓劑藥品製造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粉末研磨設備。 二、篩粉設備。 三、加熱釜。 四、調勻設備。 五、充填(分裝)設備。 六、軟膏管封閉設備。 七、栓劑模型冷凝設備。 八、滅菌設備。 九、粉塵收集設備。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之設備,於不裝軟膏管之工廠,得免設置。 眼用軟膏製造工廠,另應視需要設置空氣潔淨、無菌充填(分裝)及無菌試驗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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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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