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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26條

醫用氣體製造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儲存設備。 二、蒸發設備。 三、空氣壓縮設備。 四、純化設備。 五、灌充或充填設備。 六、分離設備。 七、合成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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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