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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5條

製造內服與毒劇外用藥品之設備,應嚴格區分,不得互為挪用。 製造人用藥品與動物用藥品之場所設備均應分開,不得在未隔絕之同一建築物作業。但使用符合人用藥品規格製造動物用藥品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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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