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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7條

膠囊劑、軟膠囊劑藥品製造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粉碎設備。 二、篩粉設備。 三、混合設備。 四、乾燥設備。 五、溶膠調合設備。 六、軟膠膜加工設備。 七、軟膠囊充填壓製設備。 八、自動膠囊充填或半自動膠囊充填設備。 九、粉塵收集設備。 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係製造軟膠囊工廠常用之設備;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設備之裝置場所,應與其他場所隔開;第六款及第七款所定設備之場所,應具備空氣溫度及濕度之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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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