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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第25條

藥用酒精之供應提運、價款之繳交、佣金之撥付等,由管制藥品管理局與 公賣局協商訂定,分別報請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有關收支並應列入年度 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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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